烧瓷出身的“猛子政委”黄火星中将******
黄火星,江西省乐安县人,1909年7月出生,193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翌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他身经百战、赤胆忠心,先后参加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他担任共和国首任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是军事检察事业的开创者。
在反抗压迫中接受进步思想。1916年,因中原军阀混战和连年天灾,年仅7岁的黄火星就不得不同父母一起逃难至江西。为了拿钱给中途病逝的母亲安葬,他被卖给了当地陶瓷厂黄姓工人为子,并在陶瓷厂当学徒。1929年初,黄火星与共产党人余金德等人结为好友,在他们的教育和启发之下,黄火星开始接受进步思想,认识到自己被工厂资本家剥削的现实,开始反抗工厂老板的压榨。同年端午节,黄火星参加了党领导和发动的雄黄酒罢工运动。罢工运动在景德镇持续了一个多月,黄火星始终坚持在斗争一线,积极联合工友一起向反动政府施压,最后反动政府不得不释放被捕的工人,并答应了为工人们改善伙食的要求。罢工运动的胜利让黄火星感受到了工人阶级的强大力量并极大鼓舞了他参加革命的斗志。
1930年7月,红军第二次占领景德镇,并成立了市总工会,黄火星被任命为市总工会青年部宣传员。他积极向当地百姓宣传红军的政策,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激励大家踊跃参加红军。红军撤离景德镇后,国民党反动派卷土重来,在景德镇到处捕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黄火星便随市总工会纠察队转移到乐平众埠街,加入了浮梁游击大队,担任宣传员兼司务长,后来被派往赣东北特区葛源军政学校学习。
在土地革命战争中成长为“猛子政委”。军政学校毕业后,黄火星先后担任江西弋阳第四游击队政治委员、贵余万游击纵队俱乐部主任和赤色警卫师第1团团委书记等职。1932年5月,赤警师在发动地方暴动中失利,部队被打散,第1团团长和政委与部队失去了联系。黄火星毅然担起了收拢部队的任务,带领身边的几个战士四处打听,寻找失踪的战友,先后收拢了200余人并将他们送到信江北岸。随后,这支队伍被命名为红军独立第10团,黄火星担任政治委员。在此期间,黄火星带领部队积极与国民党军队开展游击斗争,巧妙利用灵活机动的战术对国民党部队进行打击和袭扰,并截获了大量军火和物资,部队装备得到改善,队伍不断壮大。
翌年1月,黄火星被任命为红11军第33师第95团政治委员,并参加中央苏区实施的第四次反“围剿”斗争。红11军所担负的任务是伪装成中央红军主力,从新丰渡过抚河进入黎川,吸引并牵制国民党军第36师主力。在战斗过程中,黄火星身先士卒,带领部队猛冲猛杀,就像一台战斗机器,只要号角声一响,他立刻带着部队上前厮杀,战友们互相调侃:“这哪里是个火星,这分明是个猛子嘛!”于是“猛子政委”的称号就在部队里流传开了。
在抗日战争中屡建奇功。卢沟桥事变后,全国进入了全民族抗战阶段。黄火星所在的闽西南部队被改编为新四军第2支队,黄火星担任支队第3团团长。他积极带领部队在横山、小丹阳地区开展抗日斗争,但条件十分艰苦,部队十分缺少物资给养和武器弹药。在一场战斗中,每个战士平均只能领到3发子弹,子弹打完了就只能和敌人肉搏拼刺刀。面对严峻的现实困难,黄火星不等不靠,带领部队自力更生,积极从敌人手里夺取物资和装备。在一次侦察中,黄火星发现安徽当涂至芜湖之间的日本军列时常会运输大量装备和物资。他便率领部队袭击了一辆军列,击毙了数十名押运的日本兵,缴获了大量武器弹药、毛毯和大衣,部队装备和给养得到很大改善。
1938年8月,日伪军在小丹阳地区为非作歹,抢劫村庄,残害百姓。黄火星听闻后,率部对日伪军进行袭击,毙伤340余名敌人,缴获大量枪支弹药,沉重打击了日伪军的嚣张气焰,为当地百姓出了一口恶气。1938年冬天,驻守南京的日军联队长凤山少佐集合了2000多名日伪军,将根据地进行四面合围,并对横山东北部的龙王山进行猛烈攻击,妄图一举消灭黄火星部。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黄火星决定采取内外夹击的战法来对付日伪军的“扫荡”。他预先将两支队伍派到包围圈外作战,自己带领两个连队防守龙王山351高地。他率部在龙王山构筑了战壕、沟壑等掩体,利用树林、灌木作掩护,在外围两支队伍配合下,连续数次击退日伪军的疯狂进攻。战斗持续了两天两夜,黄火星部共击毙200余日伪军,缴获100多支步枪、4挺轻机枪,反“扫荡”斗争取得了初步胜利。
在军事检察事业中坚守原则。1955年5月,中央决定建立军事检察院,黄火星被任命为军事检察院筹建工作负责人。面对我军历史上和新中国检察史上的全新任务,黄火星将这个任务作为自己的全新挑战。军事检察工作是个全新事物,对一个长年带兵打仗的军人来说,更是毫无经验,一切都要从零做起。黄火星迎难而上,不懂法律就报名接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函授教育,一有时间就去学习法律知识。工作中,他会随身携带一个公文包,将法律学习资料和工作文件装在里面,走到哪里闲下来就开始学习,以便自己能尽快掌握法律体系。在政策制定和人员调配上,他都事必躬亲,经常与工作人员谈论交流,虚心听取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在他的各方协调和领导下,经过不到一年时间的筹备,就在全军各级建立起了军事检察机构并逐步走向成熟。在军事检察工作中,他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落实中央对肃反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坚决做到“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在全国开展反右斗争活动中,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抵制反右扩大化的错误做法。1971年4月27日,黄火星因病医治无效不幸逝世,终年61岁。(赵珠颜)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